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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四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无职业,住河口县**路**幢**单元**室。2019年8月4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河口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口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9日退回河口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完毕后分别于同年2月4日、4月17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河口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黄某甲(另案处理)和阿某某(身份不详)系合伙关系,其为谋取利益,在杨某某、肖某甲等国内货主订购好胡椒欲从越南拉运入中国境内后,由黄某甲、阿某某完成越南的清关手续,其微信联系庞某某,由庞某某统一安排中国河口互市的清关工作。黄某甲把货物名称、越南车的车牌号发给庞松,随后庞某某安排刘某某到口岸边防办理车辆入境手续,并将车通过货场里面的8号通道带至北山口岸边民互市市场,庞某某在微信群发布货物的品种、重量、车牌、需要边民数量等相关情况,并负责填写纸质拼车单到互市大厅录入系统,后由黄某乙组织边民按指纹完结手续把拉运胡椒的越南车放到边民互市货场。黄某甲联系中国倒短车按照16袋胡椒800公斤8000元的价值分装胡椒。该倒短车把胡椒运到互市外的停车场,黄某甲又把车辆信息告诉肖某甲,由肖某甲及被不起诉人肖某甲联系并安排搬运工倒装出来的胡椒装运到对应的中国大货车上外运至目的地。侦查查明,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间,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走私胡椒数量为1108吨,涉嫌偷逃税款计人民币477.769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口海关缉私分局认定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肖某甲不起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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