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二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8时27分,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驾驶湘******小型轿车沿S240线由北往南从官家嘴镇开往白地市镇方向,行驶至祁东县黄土铺镇上升路口地段时,遇被害人谢某某横过道路,被不起诉人肖某甲驾驶小型轿车撞倒谢某某,造成谢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后,前往祁东县白地市交警中队接受调查。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肖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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