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856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9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南昌市西湖区**社区**号**栋**单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南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肖某某未取得《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购买一条旧船用来储存柴油,肖某某同学的吴某某为前来购卖柴油的车辆过磅称重,收取现金或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给肖某某微信、支付宝,销售柴油金额计3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未能扣押到涉案柴油,无法对肖某某经营的柴油进行闭杯闪点等品质鉴定,故无法认定肖某某非法经营的柴油属于危险品;且本案审查起诉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7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决定废止,故认定肖某某非法经营成品油也无相关法律依据。综上,本院认为,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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