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组,现住**,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左右,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钟山区**镇**村**组冯家麻窝自家蒜亩地里种植罂粟,罂粟出苗后肖某某先后两次采摘下火锅食用。2019年5月5日肖某某被查获,民警从其种植的罂粟地中收缴罂粟苗1647株。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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