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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案)_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仁检刑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41979********,汉族,专科文化,仁化县**木材加工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镇**林场,住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路**新村**房,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5日被仁化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月23日被仁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23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仁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5日被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曾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开始,邓某某(已判刑)等人除采伐**伐区的林某外,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村民承接仁化县**镇**村委会“**山”、“**下”等山场滥伐林某。邓某某将上述山场滥伐和伐区采伐的部分林某销售至仁化县林场**加工厂。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姚某某明知邓某某销售的部分林某未办理木材运输证或超木材运输证数量的情况下,仍进行非法收购。经公安机关核查,肖某某、姚某某收购具有木材运输证的林某共计273.32立方米,其余木材属无证收购。

2、2017年12月,刘某某、谭某某(均已判刑)在仁化县**镇**村“**山”山场超强度滥伐林某。“**山”山场①号点超强度采伐的杉木均被刘某某安排司机装运至仁化县林场**加工厂销售。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姚某某在未核对木材运输证或未收取随车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收购“**山”山场①号点的杉木材5车共计43.64吨。经核对5张相关木材运输证:其中4张木材运输证的地点、时间与实际运输情况不相符,剩余1张木材运输证4.2立方米与实际运输木材数量不相符。经测算鉴定,①号点超强度采伐杉树蓄积量为55.46立方米(其中材积为34.9398立方米)。由此计算,肖某某、姚某某非法收购滥伐林某的立木蓄积为51.26立方米(材积为30.7398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已退缴收购“**山”山场木材对应的款项305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木材运输证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主动退缴了涉案款项,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30548元、台账、送货单、笔记本等物品交由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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