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3********,汉族,中专文化,任江西**医药有限公司仓储部部长,负责仓库储存与运输、中药饮片采购及销售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村**号,现住樟树市**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樟树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娟,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樟树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江西**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医药公司)在未办理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应市场需求,由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从江西**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药饮片公司)分六次共收购14千克“炮山甲”饮片,共计支付货款46200元。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湖南**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工作人员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联系进货,江西**医药公司分六次共销售11.5千克“炮山甲”饮片给湖南**公司,共计收回货款46600元。湖南**公司将其中的0.5千克“炮山甲”饮片供货给长沙市**大药房销售。2017年5月4日,江西**医药公司将尚未销售的2.5千克“炮山甲” 饮片退回江西**中药饮片公司,退回货款8250元。2019年9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大药房查获未销售完的0.35千克“炮山甲”饮片。2019年10月21日,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送检的0.35千克“炮山甲”饮片净重0.335千克,确定均为穿山甲科穿山甲属物种的鳞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樟树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江西**医药公司退缴违法所得款54850元。
本院认为,肖某某作为江西**医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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