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2*********,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湖南省涟源市**居委会**宿舍。曾因赌博,于2016年2月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伍佰圆整,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和卢某某(已起诉)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上,卢某某邀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涟源市石马山镇滨江国际城涟水河内非法使用电打鱼机捕鱼时,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没有获渔获物。根据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告》(涟政通〔2020〕2号)的规定,2020年3月10日至11月30日,对孙水、涟水、湄水、测水河流域,包括其干流和支流实施禁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涟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管理的通告等书证;2.同案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获渔获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