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18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4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9月5日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位于宁乡市**乡**村**组的家门口池塘边杂草丛中查获鸟铳一支。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持有的鸟铳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2019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它凶器收据;2、笔录:扣押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肖胜文的证言;4、鉴定意见: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5、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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