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64********,汉族,初中文化,英山县**村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住英山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英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没有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指使他人使用机械对英山县雷家店镇蔡家畈村六组“碉楼”处山林进行平整,用于修建革命烈士纪念园和拓宽道路,占用林地面积较大。经依法鉴定,肖某某占用林地面积为9.942亩。现该处林地已补植复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