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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肖某某)(公开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万某某腾飞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上湾**号**栋**单元**室,现住万某某腾飞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万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系万某某腾飞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7年4月份,因厂房整改扩建的需要,肖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万某某株潭镇长和村“安仔”山场兴建厂房、修建道路。经万某某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其擅自改变“安仔”山场林地用途面积17.3亩,地类为一般用材林。

2019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万某某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投案自首,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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