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0********,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祁东县**街道**街**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洪桥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从同案人邹某某(另案处理)处以150元每条的价格购进假黄芙蓉王香烟440余条,再将假黄色芙蓉王香烟以23元每包的价格卖给进店购物的散客。经统计,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进货总金额达6.6万余元,销售总金额达9.6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经鉴定销售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扣押款物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