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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巴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64********,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湖北省巴东县****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中标巴东县**镇人民政府**柑橘种苗项目,巴东县**公司**柑橘苗木9万株,其中伦晚5万株,纽荷尔4万株,每株单价11元,**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65万元(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2019年1月,**公司**局**柑橘种苗项目,**局**公司**柑橘苗木,其中椪柑苗木6.192万株,纽荷尔苗木11.1万株,**合同总价款为242.09万元。2019年1月,**公司因种苗存量不足,供应无法满足需求,随后该公司生产管理部门经理章某某通过其弟认识了贵州省卖种苗的老板黄某某,后通过黄某某联系到湖南省龙山县卖种苗的老板肖某某,并向肖某某说明购买柑橘种苗意向,肖某某为了牟取利益,明知其在农户中收取的柑橘种苗没有办理相关证件,也没有进行检疫,仍以15.3万元销售24918株柑橘种苗,**村民,**公司销售该批种苗的销售金额为30.0678万元。

巴东县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1月18日、1月22日对**公司运送至**镇的柑橘种苗进行现场勘验和鉴定,发现该批24918株柑橘种苗不仅无检疫检验证明,而且还存在柑橘病,巴东县农业农村局随即组织销毁该批种苗。蔡某某、章某某发现该批种苗患柑橘病后,及时销毁患病种苗,对土壤泼洒石灰消毒,并给村民提供合格种苗,赔偿村民相应损失。

案发后,肖某某主动向巴东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5.3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巴东县农业农村局移交巴东县公安局的证据材料,巴东县植物检疫站出具关于对蔡某某柑橘苗检疫有关情况说明,**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纳税证明、**合同、中标通知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巴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4.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章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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