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01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华蓥市**镇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华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7时2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驾驶悬挂临时号牌为渝B5****号的小型普通客车到达华蓥市**镇中心卫生院院坝,后肖某某准备将车停放在靠卫生院一楼大厅一侧,在停放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车辆突然向前加速行驶,将坐在卫生院一楼大厅内等候就医的程某某、欧某某、唐某某三人撞伤,程某某经华蓥山广能集团公司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许死亡。经华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欧某某系轻伤一级,唐某某系轻微伤。
同时查明:发生事故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积极主动与程某某家属、欧某某、唐某某家属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向程某某家属支付了28万元,向欧某某支付了17000元,向唐某某家属支付了7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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