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号。2017年7月25日因吸毒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19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8日晚,吸毒人员阳某某(已行政处罚)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购买毒品吸食,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即找他人购买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到长沙市**站**站附近一民房取得所购毒品并约阳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站**大酒店门口见面,见面后二人到**商贸城内一无名招待所房间内共同吸食了购买来的冰毒,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从中赚取了冰毒吸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的证据不足,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