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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7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住绵竹市**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明知自己未达到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的有关标准,通过在绵竹市**局工作的临聘人员李忠伟(已判决),违规帮助其办理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骗取国家医保资金。经统计,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肖某某共骗取国家医保资金7800元2020年11月17日肖某某绵竹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肖某某已退回全部涉案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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