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2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珠海**有限公司**人员,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于2019年5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2020年7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9日、2020年8月4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6月6日至9月5日,被害人牟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购买卫浴产品,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以先支付定金为名,通过微信转帐的方式共骗取牟某某人民币26719元。
2、2018年6月10日至11月,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购买卫浴产品,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以先收货款后发货为由,共骗取李某某47387元。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骗得牟某某、李某某货款后,没有联系经销商询价购货,却将货款用于日常生活花销。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作案前已经欠下证人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巨额债务,名下没有较大价值的资产,资不抵债,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无力偿还被害人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