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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虚开发票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2********,汉族,高中文化,系贵州****物质有限公司总经理,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A*栋*单元***。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系贵州****物质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5月,肖某某及其贵州****物质有限公司在与海南***贸易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前述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价税合计104.895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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