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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住淇滩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因本院不批准,当日被沿河县公安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沿河县和平街道惠得路口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大厅办理业务时,将被害人杨**放在柜台上的一部黑色小米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2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杨**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沿价认字[2019]62号;

5、现场勘验笔录和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和(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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