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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盗窃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公诉刑不诉〔2019〕6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3月23日、3月30日先后三次在本市云潭镇百佳汇超市盗窃猪肉,2019年3月31日肖某某再次在该超市盗窃糖果和草莓时被保安人员当场抓获并报警。案发后,肖某某赔偿了10000元人民币给云潭镇百佳汇超市,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具有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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