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6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96********,仡佬族,小学文化,住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某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其堂兄吴某某住处,趁被害人吴某某及其家人不备之机,将其放置在卧室衣柜内的两枚铂金戒指、一条铂金项链以及两颗玉质吊坠盗走,后在**镇街上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某。经价格认定,涉案两枚戒指共计价值人民币2700元。其余物品已灭失,不能进行价格认定。
2020年8月6日,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肖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肖某某赔偿被害人15000元),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元,吴某某对肖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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