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某罪,经水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因耕种需求,在未取得林某采伐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陆续砍伐自家承包的位于水城县米箩乡草果村彭家寨组(小地名:柏家箐)荒山上的林某,被砍伐林某蓄积共计11.8立方米,被砍伐树种为杂木。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