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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滥发林某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因涉嫌滥伐林某罪,经水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因耕种需求,在未取得林某采伐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陆续砍伐自家承包的位于水城县米箩乡草果村彭家寨组(小地名:柏家箐)荒山上的林某,被砍伐林某蓄积共计11.8立方米,被砍伐树种为杂木。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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