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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滥伐林木案)_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男,195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6261956********,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营,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肖**于2019年10月份、2020年3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滦平县安纯沟门乡上瓦房村小东沟、上瓦房村黄土窑子、小白旗村北沟二道沟采伐其购买小白旗村村民王**、上瓦房村村民王**等多人的林木多株。经鉴定,被采伐林木总蓄积12。4006立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依据2019年新修订的《森林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肖**采伐的林木,经专业人员认定属于非林地上的林木,无需办理采伐许可证,故本案犯罪嫌疑人肖**无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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