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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涉嫌销售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现住****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邢某某伙同其儿子肖某某在明知购进的性保健食品是有毒有害食品的前提下于2018年4月份至2019年7月份在河北省安国市旧药市的一个门市店内利用微信添加好友的方式对外销售性保健食品,其中销售给宋某某的肾宝片、蚁力神、黑金刚等性保健食品销售额是3195元 ,非法获利350元,销售给刘某某的极品伟哥、黑金刚等性保健食品的销售额88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帮助其继母邢某某给向邢某某购买性保健食品的宋某某送货,但次数较少且未获得报酬;

2、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是按照邢某某的指示将购买性保健食品的刘某某添加为微信好友、向刘某某发送性保健食品照片、收取销售款、送货,且肖某某已经将销售款交给邢某某。

综上,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上述行为均是按照邢某某的指示做出的,且未获得任何报酬。

本院认为,肖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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