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77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湖南省耒阳市人,现住耒阳市XX镇XX村XX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决定分别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耒阳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9月5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耒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肖某甲(因本案被移诉)、肖某乙(因本案己判刑)于2017年3月份在耒阳市小水镇梧桥村利用自己场地采用“铜钱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至被抓获,开设时间7个月左右,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和肖某甲、肖某乙利用开设的赌场,总计非法获利4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耒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参与赌场管理、抽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为该赌场提供场地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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