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Z5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西城办事处**路**号**户。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因与王某某的女友发生经济纠纷,后肖某某4次将王某某停放在界首市东城**广场公租房等处的车牌号皖******白色大众**小轿车轮胎扎破。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轮胎价值3720.00元。同年9月29日,肖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同年10月14日,肖某某家人赔偿王某某损失46650元,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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