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绰号“牛儿”),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7********,汉族,文盲,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镇**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2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1时许,在溆浦县大江口镇江坪社区**山上,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同村村民贺某某因相邻责任土地界线划分发生冲突。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朝被害人贺某某扔石头,砸中被害人贺某某左小腿,致其左腓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贺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赔偿被害人贺某某1.6万元,被害人贺某某予以谅解。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系初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邻里之间矛盾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