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19〕11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迎宾路张家湾租房里与其丈夫刘某某发生争吵,继而扭打在一起,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用折叠式水果刀将刘某某的手臂、背部捅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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