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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0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北省保康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住湖北省沙洋县**建材公司,沙洋县**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拖欠员工谢某某等六人七个月工资,共计84982元。谢某某等人多次索要无果后,于2019年10月10日向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反映工资被拖欠情况。同年11月14日,沙洋县人社局向沙洋县**科技有限公司,下达沙人社监改令【2019】2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2019年11月19日前,支付谢某某等六人2019年4月至10月全部工资。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支付被拖欠的六名工人的工资。2019年12月18日,沙洋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沙洋县公安局,次日肖某某支付已离职员工王某某、杨某某、潘某某三人被拖欠的全部工资共计46986元,支付在职员工谢某某、范某某、罗某某三人被拖欠的2019年4、5月工资共计10467元。2020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当日安排公司会计支付了谢某某、范某某、罗某某三人被拖欠的2019年6-10月工资共计27529元。至此谢某某等六人被拖欠的工资84982元,肖某某予以全部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沙洋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工资明细及发放记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罗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潘某某等5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立案前后支付劳动报酬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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