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64********,汉族,专科毕业,新疆昌吉**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昌吉市**路**号**小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2日第二次重报。
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代表新疆昌吉**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吐鲁番市高昌区***乡签订美丽乡村战略合作协议。随后**公司与宁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金某某签订施工协议。**召集马某某、周某某等43人于2017年7月15日进场施工。至2017年9月中旬该项目停工。停工后金某某、马某某、周某某等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现已死亡)协商工资问题,经核算应支付民工工资769900元整。后任某某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并更换电话号码藏匿于米东区。肖某某更换号码藏匿于昌吉。被害人金某某等人多次找任某某、肖某某未果,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遂向**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仍未整改。劳动监察大队遂将该案移交高昌区公安局。任某某、肖某某被抓获归案。肖某某归案后,按照其所占股份比例,将130900元交公安机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认定的肖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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