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社旗县人民法院在曹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某某、张某借贷纠纷民事判决过程中,查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张某有工资收入,但二人一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2019年8月20日,社旗县人民法院以肖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社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肖某某有二处房产,但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2019年7月4日,曹某某与肖某某、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社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肖某某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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