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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抢劫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湾检公诉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因涉嫌抢劫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曾因散发黄色小卡片,于2018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坪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辩护人陈英旭,广东惠泰(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和贺某某驾驶小汽车在深圳市**、坪山部分工厂、学校、社区路段散发黄色卖淫卡片。

2019年3月7日21时30分许,被害人韦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宿舍拨打在路上捡到的黄色小卡片上的联系电话,希望“找小姐”嫖娼。电话中,对方回答“消费一次”的价格为650元,还有专车接送,韦某某于是让对方过来接自己“消费”。

同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及贺某某按照黄色小卡片卖淫人员的安排,驾车来到约定地点接被害人韦某某。二人等待许久未见韦某某出现,于是又打了多个电话催促,后韦某某才出现并上了肖某某和贺某某的车。肖某某和贺某某开车进入惠州市大亚湾区境内时,韦某某问贺某某“消费一次”的价格是多少,贺某某表示肖某某“消费一次”的价格是一千多、两千多的样子。韦某某听后表示贺某某所述价格与黄色小卡片接电话的人所述不一致,于是要求停车、停止交易。肖某某于是驾车停到附近一个未完工的工地马路边,贺某某从副驾驶到后座上殴打韦某某并要求其支付车费。两人经过讨价还价,最后确定韦某某支付400元车费,并由肖某某微信收取。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遂、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被扣押OPPO牌手机一部、日产牌小汽车一部,其中OPPO牌手机一部由本院依法发还肖某某,日产牌小汽车一部因暂由公安机关保管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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