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经商,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月13日延长至2020年1月27日)。
武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王某某、曾某某、华某某等人在武冈市法相岩办事处学前路修建一栋商品房时,想从后面修建一条消防通道,需占用本地群众的地。肖某乙、肖某丙、肖某甲、王某甲得知后,主动找到王某某等人,表示能帮王某某等人做通周围群众的工作。王某某等人答应:若能做通工作,修建消防通道的过程交给肖某乙等人来做,并给肖某乙等人每人一万元的辛苦费。后来因肖某乙等人没有做通周围群众的工作,王某某等人不得不将商品房的两个车库打通留做消防通道。肖某乙等人知道后,就去找王某某等人索要以前答应的辛苦费,王某某等人不同意支付。肖某乙等人就以王某某等人修建商品房污染了当地的水源为由,喊车辆拉了一车黄土将商品房的施工通道堵住。王某某等人不得不与肖某乙、肖某丙、肖某甲、王某甲等人协商,给了肖某乙等人共四万元现金,肖某甲分得9400元钱,王某甲分得1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肖某甲敲诈勒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