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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强制猥亵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 ,男,195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10231950********,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山阳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现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宝应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宝应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6日,肖某某死亡。

本院认为,肖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肖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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