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身份证号码362429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福县**镇**路**号。2019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伍某某(已判决)系夫妻关系,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1月期间,伍某某经张某某(已判决)发展为下线,帮助张某某与孙某某(已判决)合伙经营代理网络赌博平台“阳光在线”(又名诚信在线)发展赌客、收取赌资,并获得服务费用(洗码费)。期间,伍某某安排肖某某帮助其进行赌资转账,其中收取赌资共计24.68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10万元现金以及银行卡、手机等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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