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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开设赌场、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路**号,现住潜江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郭某甲、刘某甲(均另案处理)黄某某、史某某、洪某某六人共同出资在湖北省潜江市**路开设“**”茶楼,对外经营茶叶销售,喝茶等业务。

2019年2月2日晚,肖某某组织周某甲(另案处理)及郭某甲、赵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史某某、黄某某等人吃团年饭,饭后由郭某甲提议作庄,肖某某同意,在“**”茶楼三楼开设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周某甲在赌场负责抽水、赔付赌资,当天赌场结束后,肖某某支付周某甲人民币500元。尔后赌场一直开至2月18日结束,每天参赌人员多达二十余人。赌场以“半点”的方式进行抽水,其中赌场初期由郭某甲、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轮流摇散子做宝官,周某甲负责在赌场内打缸子抽水、赔付赌资。刘某甲负责保管缸子钱,“**”茶楼每天收取人民币4000元场地费,郭某乙(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放码获利。

2018年2月10日至18日间,夏某某、汪某某(另案处理)来到该赌场,并组织雷某某、马某某、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出资成立“皇帝公司”,在该赌场内开了两场专场,组织邀约周某乙等人参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放码获利。“皇帝公司”以半点的形式进行抽水,抽水钱的七成归赌场,另外三成归皇帝公司:

第一场,“皇帝公司”由夏某某(占股1.75成)、汪某某(占股2成)及雷某某(占股2成)、马某某(占股1.75成)、金某某(占股1成)、宋某某(占股1成)、“海军”(占股0.5成) 七人合伙组成,赌场以摇骰子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当天“皇帝公司”共计赢利人民币45万元,并按股份进行分成。

第二场,“皇帝公司”由夏某某(占股1成)、汪某某(占股2成)及雷某某(占股2成)、马某某(占股1成)、金某某(占股1成)、宋某某(占股1成)、肖某某(占股1成)、“亮平”(占股1成)八人合伙组成,赌场以摇骰子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当天“皇帝公司”共计输了人民币15万元,并按股份承担损失。

组织卖淫罪

2017 年11 月份,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出资30万,占股百分之六十)伙同刘某某(出资20万,占股百分之四十)在潜江市**大酒店三楼开了一家“**会所”。肖某某以“**会所”每月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提成为薪酬招聘刘某某(另案处理)为“**会所”管理人,负责**会所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以每月3000 元工资招聘左某某(另案处理)为“**会所”法人代表,负责“**会所”打杂看场子等事务,招聘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会所”的工作人员,负责小姐招聘、管理和培训,以及招嫖传单发放等工作。肖某某等人以“**会所”为掩护组织多名女性在“**会所”向顾客提供收费价格从580 元到1200 元不等的手淫,口交、性交等多项卖淫服务。

2017年12月6日,潜江市公安局**派出所对“**会所”进行查处。当场抓获了涉嫌卖淫嫖娼人员16名。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已死亡。

本院认为,肖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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