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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1********,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洞口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号,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B**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9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认为:2020年4月中旬,陈某某在微信群众认识一名字为李某某(未查实)的上家,后陈某某在与李某某的联系中得知,可以在本地架设设备,诈骗人员就可以通过远程操控设备打电话进行诈骗活动,陈某某以此可以获利。2020年4月中旬,李某某先后将30台“苹果皮副卡”设备和29台“智能家庭盒子”设备以及若干张电话卡以快递的方式寄给陈某某,后陈某某联系邱某某、邓某某等人到酒店内开房,并在房间内架设设备,并和邱某某、邓某某约定,以每台设备每天50元的价格付给两人工资。邱某某负责架设30台“苹果皮副卡”设备,并于2020年4月16日至4 月17在资阳万和酒店开房架设设备, 4月18日在资阳兰博宾馆开房架设设备,4月19日在资阳6618风尚酒店开房架设设备,4月20日在资阳维也纳酒店开房架设设备,4月21日在资阳6618风尚酒店开房架设设备, 4月22日至4 月23日在资中7天酒店开房架设设备。邓某某负责架设29台“智能家庭盒子”设备,并邀约肖某某到资阳和其一起在酒店房间架设设备,后邓某某与肖某某两人于2020年4 月21日在资阳市6618风尚酒店开房学习架设设备,2020年4月22日至4月23日在资中希岸酒店开房架设设备。期间陈某某共收到上家李某某打款60500块钱,陈某某付给邱某某工资10200元,日常开销费用12000元,付给邓某某工资2500元钱,日常开销费用7000元,其中陈某某还收到上家李某某返还的其购买设备垫付的费用17700元(每台设备300元,共59台),肖某某未领取到工资。陈某某、邱某某、邓某某三人的违法所得被三人日常开销、还账等使用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肖某某受邓某某之邀参与架设设备,时间只有三天,同时除邓某某为其提供吃住外,未获得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肖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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