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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参加黑社会组织、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花园**幢**室(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等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1日两次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30日、4月1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2017年4月伙同其丈夫魏某甲,儿子魏某乙(均另案处理)为谋取利益,无贷款资质的情况下,组建安徽**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小额放贷业务,采用收取高额手续费和利息的形式,进行套路贷诈骗犯罪,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肖某某负责贷款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共计参与诈骗既遂8148377元,未遂9888233元。

2019年4月17日21时许,公安侦查人员在合肥市瑶海区**路**花园4栋楼下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认定肖某某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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