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5〕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11981********,汉族,大学文化,系陕西省泾阳县**,现住陕西省泾阳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7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14日凌晨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D****2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长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稍门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醇浓度为91.2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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