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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樊城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77********,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城区**社区**组,襄阳市樊城区****号**小区**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灰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襄阳市樊城区**桥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肖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9.75mg/100ml。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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