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粮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现住甘肃省天水市清水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1时30分许,肖某某和其侄子刘某某在清水县“**小区”的家中吃饭喝酒后,肖某某就从清水县“**小区”地下停车场驾驶自己的牌号为甘E*****小型汽车载着刘某某准备送刘某某回家,当车辆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口时,与地下停车场出口的护栏发生刮碰,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已处理)。事故发生后,清水县“**小区”保安拨打110电话报警,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肖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嫌疑,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随即带领驾驶员肖某某及车上乘客刘某某前往县医院依法提取血样备检。
2020年3月4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20]125号鉴定文书鉴定:所送肖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274.71mg/100ml。
本院认为,肖某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构成犯罪。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案中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后在小区地下车库驾驶机动车辆,在车库门口因撞到护栏被保安拦下,随即便报警处理,尚未驶入公路或城市道路,该居民小区停车场也不允许社会车辆驶入,不属于道路的范畴,故肖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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