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南皮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1日,南皮县公安局民警接报警,赶到现场对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进行吹气测试酒精其含量为132毫克/100毫升,并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带到南皮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后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肖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3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投案自首量刑情节。考虑其醉驾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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