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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6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德州**有限公司下岗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街**号**排**号,现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道**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4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鲁******黑色朗风小型轿车沿353省道由北向南行至105国道匝道处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赵东跃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相对较低、认罪认罚、未发生事故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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