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65********,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4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7****小型轿车,在北仑区小港街道北平路胡家塔202号附近路段处,被民警等人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酒精含量仅为108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