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集团公司预算财务部**,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0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甘B5****号小型轿车,沿嘉峪关市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城路路口向东约5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2.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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