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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哈铁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77********,汉族,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2020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取保候审。

    辩护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A****V的银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途经哈尔滨西站落客平台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8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记录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过的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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