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0********,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陆丰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巷**号,现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路**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2019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2时10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EJ****号微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4.6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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