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职业长春市二道区**中介职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乡**沟村**组,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白色小型轿车沿长春市二道区东荣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太和东街交汇东侧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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