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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4〕3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9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25日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R号白色大众小轿车,沿本市广济街由北向南行驶,右拐进入太阳庙门时,由于车速过快与对向驶来的陕A****Z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2.40mg/100ml,系醉酒后驾使机动车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驾驶证、行驶证、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当事人十指指纹信息采集表;

4.血醇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

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

7.道路交通违法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唯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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