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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盐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4********,汉族,专科文化,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的小型轿车行驶至353国道3287公里900米路段时,被盐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仪检测结果为84.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到盐边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经攀枝花市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8mg/100ml。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肖某某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驾驶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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