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74********,回族,高中文化,现任湘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技术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乡**村**组**号,现住湘潭**有限公司宿舍。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湘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县易俗河镇凤凰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凤凰路上的海棠路立交桥下地段时被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传唤其至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办案区并委托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后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63mg/100ml。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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